(2016)苏07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军、马琴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军、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军、马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军、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