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162号罪犯李翔,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6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佛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翔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9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扣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