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俊与王晓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王晓燕,北京鸿基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北京乾木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北京乾木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家汉,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基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东里2楼迤南。法定代表人崔景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周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俊之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王晓燕之委托代理人郭家汉,被上诉人北京鸿基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4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