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与张家港市佳琦服饰有限公司、黄文兵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张家港市佳琦服饰有限公司,黄文兵,徐卫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29号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负责人季友良,厂长。被告张家港市佳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顾家村。法定代表人黄文兵。被告黄文兵。被告徐卫亚。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诉被告张家港市佳琦服饰有限公司、黄文兵、徐卫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23元,由原告常熟市福山友联纸品包装厂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