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改花与宋淑芬、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淑芬,杨改花,程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淑芬,女。委托代理人周勇,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改花,女。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玉山,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宋淑芬因与被上诉人杨改花、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改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兆道,宋淑芬、程玉山,宋淑芬的委托代理人周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9300元,退还宋淑芬。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靖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