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韩伟与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87号原告:韩伟,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晓瑾,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宝凤,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室西蜀大厦(企业金融大厦)1806室,组织机代构码证340100000074503。法定代表人:朱逸新,总经理。被告:朱逸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伟与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的价值240.594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银行存款240.59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韩伟名下房产两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