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53号罪犯吴某生,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与二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上缴国库。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准许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6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