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苏清奎与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清奎,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监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清奎,男,住河北省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苏清奎与被申请人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郑久敬代理审判员 曹 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