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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韦庆猛与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韦庆猛,男,壮族。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罗从保,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9054.51元(其中赔偿款8448.66元,违约金3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79.85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柳江县新兴支行20×××9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054.51元,划拨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25461**027217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