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巧芳与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芳,王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3763号原告:吴巧芳。被告:王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芳与被告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