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巧芳与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芳,王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3763号原告:吴巧芳。被告:王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芳与被告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