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振东、苏振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振东,苏振良,苏振林,苏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被执行人苏振东,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苏振良,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苏振林,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苏振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振东、苏振良、苏振林、苏振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