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裴金元与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金元,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1625号申请执行人:裴金元,男,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申请执行人裴金元与被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