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平与被执行人陈敏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陈敏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安平。被执行人:陈敏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与被执行人陈敏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敏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云FYX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敏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1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