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某某,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秦某放在民权县“开心100”网吧门口的一辆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偷走,价值1500余元,后以100余元卖给刘某丙。2、2016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朱某乙放在民权县“万嘉”购物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偷走,价值1000余元,后以80元卖掉。3、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姚某放在民权县火车站“万众”购物广场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偷走,价值1000余元,后以80元卖掉。4、2016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杜某放在民权县“大方圆”超市门口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偷走,价值450余元,后以80元卖掉。5、2016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刘某丁放在民权县“清华”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偷走,价值500余元,后以120元卖掉。6、2016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黄某放在民权县“自由”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踏板电动车偷走,价值1600余元,后以130元卖掉。7、2016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将廉某乙放在民权县和平路西段一家美容美发用品专卖店门口的一辆粉红色小鸟牌电动车偷走,后在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南路“东方超市”门口被民警查获,经价格鉴定价值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朱某乙、姚某、杜某、刘某丁、黄某、廉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赵某、刘某甲、徐某、刘某乙、廉某甲、朱某甲、申某、张某甲、冯某、翟某、张某乙、刘某丙、楚新中的证言、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领款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育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