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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赖某本院在执行刘琼英申请执行赖石明关于离婚一案,被执行人赖石明和申请人刘琼英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赖石明已于2016年4月1日全部偿还刘琼英补偿款,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汉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