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赖某本院在执行刘琼英申请执行赖石明关于离婚一案,被执行人赖石明和申请人刘琼英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赖石明已于2016年4月1日全部偿还刘琼英补偿款,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汉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