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根龙、宣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根龙,宣秀丽,赵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根龙。被执行人:宣秀丽。被执行人:赵永江。本院在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192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根龙、宣秀丽、赵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8766.67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97元、申请执行费438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