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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曹树平与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刘细标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树平,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刘细标,付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财保11号申请人:曹树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细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付仁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付仁和于2006年6月17日以经营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建房用地(中山颐园小区)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732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申请人付仁和出具了借条,被申请人刘细标签名担保。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迹向,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2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XX路XX附X号XX室房屋(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刘细标、付仁和银行存款2732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XX路XX号XX室房屋(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