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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淑芬与杨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芬,杨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144号原告赵淑芬,女,住肇东市。被告杨洪全,男,住肇东市。原告赵淑芬与被告杨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芬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1.5分,1年偿还,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700元,共计1570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洪全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杨洪全在原告赵淑芬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700元,共计1570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当庭陈诉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1张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芬与被告杨洪全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共计157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洪全欠原告赵淑芬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700元,共计157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