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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庭贵与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庭贵,刘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414号原告:邱庭贵,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刘云飞,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庭贵与被告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庭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庭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