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杭州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京杭州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浙杭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杭州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7341069.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3474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款项人民币67475810.00元及债务利息;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明盛永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京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