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游兵与董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兵,董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游兵,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董宏民,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游兵与董宏民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董宏民偿还游兵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