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梅,经理。被执行人李某。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