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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梅,经理。被执行人李某。宣化县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