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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会平与纪秀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会平,纪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崔会平,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纪秀英,女,1985年2月8日出生。崔会平与纪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2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崔会平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纪秀英给付28321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纪秀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纪秀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纪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崔会平申请执行标的28321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纪秀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2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会平发现被执行人纪秀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