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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0年4月18日生。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张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2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2016)云2324执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