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0年4月18日生。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张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2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2016)云2324执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