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736号原告:潘某,男,汉族,住韶关市(四一九医院后面),公民身份号码:×××3933。被告:何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4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