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赖勇与被执行人王华文、吴云秀、林国、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勇,林国,王庆,吴云秀,王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赖勇。被执行人林国。被执行人王庆。被执行人吴云秀。被执行人王华文。申请执行人赖勇与被执行人王华文、吴云秀、林国、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林国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x号瑞临锦苑x栋x层x号、x号、x号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是轮候查封,依法暂时不能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