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毛建忠与上海聚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聚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毛建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850弄22号529室。法定代表人:乔胜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忠,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上诉人上海聚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建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纠纷系由毛建忠为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进行施工后而产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本案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约定,如有纠纷由原告方法院处理。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综上,毛建忠选择向该院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园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园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结果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