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余昌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群,孙承法,管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余昌群,居民。被执行人:孙承法,居民。被执行人:管以云,居民。申请执行人余昌群与被执行人孙承法、管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承法、管以云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孙承法、管以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承法、管以云的银行存款25748元(含案件利息元、受理费4830元、执行费8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