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宁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宁宁。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2015年12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杭州市西湖区兰韵天城小区系浙江新南北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05年8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浙江新南北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兰韵天城”住宅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元/平方米·月;电梯等公共耗能设施运行费按实由小区业主分摊,由乙方每两个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012年5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兰韵天城业主委员会致函原告,告知其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为兰韵天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截止到2012年5月31日止。被告系杭州市西湖区兰韵天城5幢1101室(建筑面积159.94平方米)的业主。原告于2007年12月7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2008年7月18日,被告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被告未缴纳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79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2年7月18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了律师函,要求被告7天内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2079元。被告收到该函后仍未予以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79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280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告撤回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系杭州市西湖区兰韵天城5幢11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是兰韵天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3、《业主入伙契约》、物业交付签收单、业主入住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12月7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4、律师函、函件投递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讨物业管理费。5、(2013)杭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除证据2外,其余均系原件,证据2、5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浙江新南北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据此,前述合同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59.94平方米,据此计算,原告所欠1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207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79元的诉讼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叶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7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宁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叶宁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