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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593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松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