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艳秋诉刘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刘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838号原告:张艳秋,女,汉族,51岁。被告:刘民,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与被告刘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秋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艳秋负担,免收。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