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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艳秋诉刘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刘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838号原告:张艳秋,女,汉族,51岁。被告:刘民,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与被告刘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秋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艳秋负担,免收。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