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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严金芳与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珍、张菊生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芳,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珍,张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420号申请人严金芳,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珍,女,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菊生,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金芳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珍、张菊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严金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珍、张菊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严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妮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珍、张菊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