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屈良贵、何洋、杜生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屈良贵,何洋,杜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屈良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洋,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杜生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6)南市执字第057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屈良贵、何洋、杜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屈良贵、何洋、杜生斌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良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