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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屈良贵、何洋、杜生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屈良贵,何洋,杜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屈良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洋,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杜生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6)南市执字第057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屈良贵、何洋、杜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屈良贵、何洋、杜生斌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良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