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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逸民与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逸民,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320号原告:吴逸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学令,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政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逸民诉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逸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逸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吴逸民负担。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