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992号原告闫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智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