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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维震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终188号上诉人王维震,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金峰,厅长。上诉人王维震因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初字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首先,该项请求的表述实际上是要求法院以审判权干涉被上诉人的行政权,该诉讼请求已超出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次,王维震曾于2015年7月30日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故王维震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王维震的起诉。上诉人王维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不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最新证据,对上诉人在企业里办理的退休以‘依托企业管理’的手段向企业‘收钱托管’,超越职权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统筹支付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社保基金。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6)鲁0102行初53号裁定;2、对各项诉讼请求分项作出判决;3、判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在企业办理的退休纳入以“依托企业管理”,“收钱托管”,纳入国家统筹管理属审批程序违法,应属无效;4、判令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诉人退休手续退回企业处理,并与企业一同清算,并赔偿相关损失;5、请求调取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答辩材料。本院认为,2015年7月30日,王维震曾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法批准企业为上诉人所作出的假退休行为,纳入国家社保统筹无效;并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权限,依法重新为上诉人办理合法的退休手续。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本案中,王维震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上诉人在企业里办理的退休、以依托企业管理的手段“收钱”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险统筹支付养老金的行政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应属无效;判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上诉人所在企业重新为上诉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上诉人王维震的两次起诉,诉讼请求本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上诉人王维震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7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经依法作出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1月29日基于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中华审 判 员  张启胜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