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京成与吴风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成,吴风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98号原告刘京成,个体。被告吴风兵,个体。本院在原告刘京成诉被告吴风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成以债务已经清偿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刘京成承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