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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延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74号罪犯徐延川,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延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延川,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延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延川,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延川,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4年7月、2015年10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徐延川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民政局、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延川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徐延川提交的有关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次减刑对财产义务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延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