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诉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405号原告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187号。法定代表人周兆涛,总经理。被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池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