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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张某某昌图县久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昌图县久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92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昌图县久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昌图县久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在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的情况下,原告至今仍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841元,退还原告魏某某。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