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熊明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21号罪犯熊明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明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明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