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志,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马秀颜、王水清,均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家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达荣,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因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2015年9月24日,奇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二医院支付奇信公司工程款160349.5元,并由第二医院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第二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其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奇信公司,双方于2010年3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一些增加项目需要进行施工,经第二医院同意后奇信公司进行了施工,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约定,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江门市蓬江区某甲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根据具体完成的工程核算后由第二医院另行支付给奇信公司。2015年1月,经过某甲公司核算该增加部分的结算价为160349.5元,双方都确认了该结算价,且该部分工程款的发票奇信公司开具后也交给了第二医院,但第二医院却不予支付该笔工程款。第二医院答辩称:第二医院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于2010年2月8日以公开方式招标,由奇信公司和江门市仟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颖公司)中标,中标价为4525954.93元。同年3月与奇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525954.93元。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报送蓬江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施工单位送审造价为5018247.45元。2014年8月,财政局审核审案造价为4865426.19元。第二医院严格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合同支付进度款,财政审定价出来后,第二医院又及时支付了施工单位审定价与合同价的差额,未予拖欠,直至结清全额的审定价。对于施工单位今年2月份提出的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增加工程费用,因发现工程结算书无蓬江区财政部门的审定意见,第二医院主动联系区财政局经济建设部门负责人,要求送审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增加工程费用,对方明确答复:该项工程已定案,不予受理,如果医院支付该项工程定案价款外的费用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来审计也是有问题的。因此,根据谨慎原则,第二医院暂时未予支付。针对此案,第二医院提出如下意见:一、奇信公司提供的所谓的增加工程160349.5元的工程量是在该项工程验收时就已经完成的了的项目,为何施工单位在送审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结算书时不包括该增加工程费用?二、医院并非不予支付该项增加工程费用,只是希望能通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来支付该项费用。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二医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其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奇信公司,第二医院并于2010年3月和奇信公司、仟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525954.93元。合同签订后,奇信公司陆续进行了相应的施工,该工程并于2011年11月3日竣工验收。此后,奇信公司以工程总价550万元经第二医院向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蓬江财局)报送审核,被退回。后又以工程总价5018247.45元经第二医院向蓬江财局送审,蓬江财局审定造价为4865426.19元。该款第二医院已支付完毕。此后,奇信公司继续向第二医院主张超出上述合同立项部分的款项,双方同意委托某甲公司对超出立项部分进行结算,某甲公司于2015年1月出具结算书,认为第二医院二号住院楼土建、安装工程(超出立项部分)结算价为160349.5元。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均在该结算书上盖章予以确认。此后,奇信公司开具发票向第二医院收款,第二医院以蓬江财局认为该项工程已定案,不予受理审核,无法支付为由,未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第二医院将其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后与奇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对超出立项部分的结算是否有效的问题。在上述工程完工后,经蓬江财局定审后,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对超出立项的部分产生争议,双方并同意由某甲公司对超出立项的部分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某甲公司所作出的结算,应视为本案工程中超出立项部分的工程款的结算,且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均在某甲公司出具的该结算书上盖章,其行为应视为双方对超出立项的部分工程款的共同结算,该结算价款160349.5元对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均有约束力。有关财政管理部门是否对双方确认的超出立项的部分结算进行再次审定,仅涉及财政管理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行为,并不影响奇信公司和第二医院对该结算的效力。奇信公司根据双方的结算要求第二医院支付工程款160349.5元的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第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0349.5元给奇信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元,由第二医院负担。当事人二审的意见第二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奇信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是房屋装修工程,应按照房屋装修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来操作。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总价是4525954.93元,而第二医院已实际给付奇信公司的装修工程款是4865426.19元。现在奇信公司还要第二医院支付160349.5元。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根据《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6.1.10中的规定:“组织出具的工程合同预算报价书,不应在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上出现漏报、少报的情况。出现工程项目漏报情况,由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出现工程数量少报情况,若少报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8%,超过部分由组织承担(顾客主动要求增加的项目除外)”。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4525954.93元,如果上浮8%,即为4888031.32元,也就是说,按照规定,第二医院依法只能支付4888031.32元给奇信公司。而第二医院目前已经支付486526.19元给奇信公司。如果说还欠款,也只有22605.13元。而不是一审所判决的160349.5元。之所以出现超过相关规定的工程量,是由奇信公司故意而为之的结果。奇信公司在原来合同上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故意漏报或少报,以在竞标中获得优势,然后在签订合同以后,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增加,第二医院对工程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虽然曾确认过工程量,但这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并不是第二医院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多出的工程量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二、在本案法律适用方面,应当依法参照《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规定来解决相关纠纷。在非家居装修行业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依法参照《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规定来解决纠纷,这样才能体现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精神。三、奇信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奇信公司在送审二号住院楼装修改造工程书时没有就增加工程一起送审,在财局审核结果出来之后才提出来,以致财局在资金的批准上没有全额批准予以划拨,出现这种后果奇信公司应承担由其承担过失责任。因为第二医院是公立医院,资金的给付要财政局批准后才能支付,因未批准而导致的不能支付的责任应当由奇信公司承担。奇信公司答辩:一、涉案的增加工程在施工之前已经获得第二医院同意,工程是已经竣工验收,双方事后也对增加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经过江门市蓬江区某甲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公司核算,增加部分的工程结算价是160349.5元,第二医院及奇信公司均确认结算价并且进行了签字盖章,而这部分工程款的发票第二医院也配合奇信公司向税务部门开具了付款证明,现在进入诉讼后,第二医院认为奇信公司故意漏报或少报中标后再增加工程,这是与事实不符的。第二医院的装修工程由奇信公司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的项目,是需要增加工程量的,这是当时的事实,只不过第二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付款是需要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批,因为财政部门说原来立项招标的时候是不包括增加工程的,所以送审结算只能是立项范围内的工程,第二医院与协商后要求江门市蓬江区某甲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公司对增加工程部分进行核算,再由第二医院根据结算结果向奇信公司付款。二、第二医院认为本案的法律适用是应参照《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规定,实际上这个规范是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是针对家居行业的一个规范文件,本案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第二医院陈述的这个规范与本案是不适用的。三、第二医院认为奇信公司存在过错,这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已经认定了奇信公司经第二医院第一次向财政局报送审批工程总价是550万元,是包括增加工程部分的。所以第二医院在上诉状中陈述奇信公司在财政局审核结果出来之后才提出增加工程结算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医院是否欠奇信公司工程款160349.5元,第二医院是否应支付上述工程款。蓬江财局定审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超出立项部分的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同意委托某甲公司对超出立项的部分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某甲公司对该部分工程作出的结算价为160349.5元,第二医院在二审中没有对某甲公司的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故该评估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医院以《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为据主张涉案工程只能按合同价4525954.93元上浮8%(4865426.19元)结算。本院认为,由于《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适用于家居行业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而本案的纠纷不属家居行业,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本院对第二医院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双方未特别约定以该工程评定审核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该评审结果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因此,第二医院实际欠奇信公司工程款160349.5元,第二医院应按实际欠款数额向奇信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医院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