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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浩与被告杨泽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29-1号原告申请人李浩,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庙梁村786号,身份号码142233197212050513XX。被告申请人杨泽盛,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文体巷2号,身份号码612723198203088415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XX与被告杨泽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泽盛XX的工资及其他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浩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泽盛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