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马素红等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马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异5号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舞阳县。法定代表人梅万春,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素红,女,生于1969年11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舞阳县。法定代表人梅万春,经理。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马素红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申请执行人马素红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执行一案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对申请执行人马素红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孙永超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董灵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