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33号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印民,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南街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凤芹。被告李凤芹,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捷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苗青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自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