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3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负责人张进,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法定代表人韩子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永亮,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京长安执字第254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应给付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2015年11月18日的欠息84322.64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及银行存款,有房产一处(证号:X京房权证怀字第0130**)已由我院于2015年9月10日查封,土地一宗(证号:京怀国用(2014出)第0120号)于2016年4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廖永亮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变更通道进行查封;于2015年11月24日对一帆公司财务室进行搜查并查封;于2015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鉴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廖永亮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