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郭宁、方鹤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宁,方鹤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庆江,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宁。被告方鹤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宁、方鹤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宁、方鹤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4元,减半收取8112元,由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继荣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人民陪审员 马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