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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濉溪县贺琪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贺琪商贸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贺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兰。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621执4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2204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张占楼审判员 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