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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终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龙鑫特钢锻造有限责任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终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鑫特钢锻造有限责任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7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终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购物中心东南侧**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龙鑫特钢锻造有限责任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群力委丙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经理。申诉人齐齐哈尔市终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齐齐哈尔龙鑫特钢锻造有限责任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齐民二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终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4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