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朗昌旺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朗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85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朗昌旺,女,景颇族。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朗昌旺罚金刑执行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执行人朗昌旺罚金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朗昌旺尚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朗昌旺名下在上述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朗昌旺所在的村社住所家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朗昌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思宣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